津建发〔2018〕3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
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奖补办法(暂行)
奖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从天津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计划。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监督实施和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和监督。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造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两年以上。
(二)改造项目应为具备建筑能源审计条件,可提供实施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文件,可通过改造前后能耗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
(三)改造项目的改造资金不低于每平方米30元。
第五条 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公司,每个改造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且不可重复申报。
第六条 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方案
(三)纳入改造项目库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诺书。
上述材料申报单位提供一式三份。
第七条 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改造项目实施能源审计,已实施审计的改造项目列入改造项目库。
第八条 改造项目应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改造项目应向市公共建筑用能统计监测信息平台上传用电总量,有条件的改造项目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表具并上传数据。
第九条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改造项目的验收。非市级公共机构的项目验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条 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改造项目的综合节能率进行核定,并出具《节能率核定报告》、《改造面积核查报告》。
改造项目能源审计和综合节能率核定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凭《节能率核定报告》、《改造面积核查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综合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核定的综合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奖补,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商场、酒店、写字楼等既有商业性建筑改造项目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奖补标准为:
(一)公共建筑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进行奖励或补助;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进行奖励或补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的,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资金不少于50元/平方米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或补助标准增加5元。
(二)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且可再生能源改造部分节能量占总节能量4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进行奖励或补助。
(三)公共建筑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且同步开展绿色化改造,并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获得标识的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进行奖励或补助。
(四)单个改造项目奖补上限为300万元。对公益性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改造工程结算投资的50%;对非公益性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改造工程结算投资的30%。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不予奖补,已拨付奖励或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方机构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