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质安【2020】31号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海河教育园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跨区域的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外,本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程序。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实施的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三、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参加验收。
四、市区两级住建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
五、各区住建委应当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