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质安〔2020〕38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0〕14号)要求,现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开展监管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和延期等审批事项)的企业,由各区住建委负责对被准予许可的工商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开展监管核查工作。
二、区住建委应对企业新申请、延期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应采取信息系统上传资料核查、企业住所实地核查、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核查等方式实施。
三、区住建委应在准予许可后20日内完成监管核查工作,重点对没有在建项目企业的人员配置及工伤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有在建项目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进行核实。
四、区住建委监管人员可登录“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zfcxjs.tj.gov.cn/),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申请企业,采取信息系统上传资料核查和企业住所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数监管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企业住所实地核查的数量,每月不少于3家。
如发现企业存在不满足申请条件、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与承诺信息不相符的,应提出核查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市住建委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转审批部门撤回许可。如有在建项目的,应当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施工,不得再承接建设项目,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住建委。
五、企业承揽的建设项目属于跨区域管理范围的,区住建委应向市住建委提出建议,由项目属地区住建委负责事后监管核查工作。
六、区住建委收到市住建委核查跨区域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住建委。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对各区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反馈区住建委。
八、滨海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对被准予许可的企业开展监管核查工作。
九、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联系人:岳蕾 联系电话:28468151)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