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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
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2020-10-10  来源:天津住建网  阅读:


为贯彻落实我市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支持各区招商引资,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引育等重大国家和本市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工业项目落户我市,新落户项目包括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既有规模较大的领军型企业,也有处于发展初期的初创型企业,产业形态多样、企业规模不同,对工业厂房提出了多元化需求。

支持工业厂房销售将显著提升园区新动能承载力,有利于工业园区、承接平台等结合引进工业项目需求开发建设标准工业厂房,精准满足企业定制化厂房需求,促进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工业厂房加速落地投产,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确定适用范围。为促进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通知》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我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包括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的销售及再次转让行为。

(二)明确基本条件。为加强工业厂房销售管理,《通知》要求,工业厂房进行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等指标要求。

(三)确定最小销售单元。根据对工业企业厂房规模需求的调研分析,《通知》明确,工业厂房可以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四)严格限制销售对象。为落实工业厂房生产用途,《通知》规定,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落实工业厂房建设、企业准入及使用等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出现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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